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上訴字第312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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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上訴字第31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上訴字第3128號上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江敏上列上訴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緝字第153號,中華民國101年9月17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7月29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周煙平
法官陳如玲法官林銓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于耀文中華民國103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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