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南小字第1062號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陳彥良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1,381元,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敘明下列事項,並提出相關證據資料,及繕本一份:
1.被告使用信用卡消費明細及歷次繳款明細,最後一次繳款日期、金額充抵明細,並以上開證據資料說明被告確有積欠本金86,242元之計算明細。
2.敘明其中本金19,324元、64,714元、2,204元各自按不同利率計算利息之理由並指明證據依據。
二、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7月6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童來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7月6日
書記官郭倢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