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0年度中補字第180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補字第1803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訴訟代理人  吳湘怡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褚善
  羚即 褚家皓褚樑材 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本院110年度司
  促字第13068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148,047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
  第77條之27、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
  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50元,扣除前
  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50元。原告
  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
  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文爵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何惠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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