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補字第1803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訴訟代理人 吳湘怡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褚善
羚即 褚家皓 即 褚樑材 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本院110年度司
促字第13068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148,047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
第77條之27、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
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50元,扣除前
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50元。原告
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
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文爵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何惠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