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簡字第1213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誼山起重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昆山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永懋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冠儀
訴訟代理人 宋兆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永懋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三月三十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
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拾
壹萬陸仟肆佰肆拾伍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壹仟捌佰參拾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之規
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臺北市○○
○路○段○○○巷○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詩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錫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