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北簡字第14412號
上 訴 人 鑫湖工程有限公司
即 被 告
法定代理人 王美貞
上 訴 人 林拔勝
即 被 告 .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林月娌 間因99年度北簡字第14412號給付
票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拾
伍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捌仟玖佰貳拾伍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
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林呈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蔡文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