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99年度嘉簡調字第25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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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嘉簡調字第258號
聲 請 人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燦煌
相 對 人  陳建陽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雲林縣斗六市鎮○里○○鄰○○路○段○○
○號六樓之6,侵權行為地於雲林縣虎尾鎮延平里廣雲宮前,
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及第15條之規定,自應由臺灣雲林
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1月25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張鶴齡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11月25日
書記官江淑萍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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