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0年度桃小字第357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桃小字第357號
原   告 當代藝術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林山峰
訴訟代理人  曾金穎
被   告  黃永治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年五月三十一日上午九時十八
分許,在本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5月5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李文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5月5日
書記官郭美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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