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6290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6290號民事裁定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23日裁判案由:支付命令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6290號債權人 楊張端 上列債權人楊張端因與債務人 黃淑菁 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楊張端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3年5月23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信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