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家聲字第8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閱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家聲字第812號聲請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許聲請人閱覽、抄錄或攝影本院101年度繼字第352號卷內文書。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9日
家事法庭法官吳素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9日
書記官郭麗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