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司票字第18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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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司票字第1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3年度司票字第180號聲請人鉅商租賃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美人 上列聲請人鉅商租賃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 許丞舜 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鉅商租賃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聲請人所提出聲請狀所示,其請求金額與所附本票影本不符,請具狀更正之,以利本院作業。
二、請提出相對人許丞舜(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最新之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華民國103年5月23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信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