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審交附民字第48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審交附民字第4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因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審交附民字第486號原告 王嘉園 住新北市○○區○○路○○○巷1被告 魏清標 上列被告因本院102年度審交簡字第286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9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官洪英花
法官呂政燁法官陳諾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朱俶伶中華民國102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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