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審附民字第75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因恐嚇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2年度審附民字第752號原告 朱淑貞 住臺北市○○區○○路○○○巷○○弄○號被告 英德安 住新北市○○區○○路○號1上列被告間因恐嚇案件(本院102年度審易字第260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甲、原告方面: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狀所載。
乙、被告方面:被告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被訴恐嚇案件,業經本院以102年度審易字第2602號判決諭知無罪,揆諸上開說明,本件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附麗,應一併駁回。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9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法官李家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但分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陳育君中華民國102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