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632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6326號債權人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簡明仁 代理人 王秋翔 債務人 葉秀彩 即 黄靖翰 之限定繼承人債務人 黄昭偉 即黄靖翰之限定繼承人債務人 黄昭勛 即黄靖翰之限定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黄靖翰所得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拾陸萬柒仟貳佰玖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肆萬玖仟陸佰伍拾柒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5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鍾若凱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