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度交易字第132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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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交易字第13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7年度交易字第132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曾坤義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131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曾坤義於民國106年11月5日上午11時25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貨車,沿雲林縣○○鎮○○○道路由北往南方向行駛,行至雲林縣○○鎮○○○路○○號之8西側100公尺產業道路交岔路口時,本應注意汽車行駛時,行經無號誌之交岔路口,駕駛人應注意減速慢行,作隨時停車之準備,且左方車應暫停讓右方車先行,而依當時情形,天候晴、日間自然光線、路面乾燥、無缺陷、無障礙物、視距良好,並無不能注意之情形,竟疏未注意及此,貿然通過該處,而依當時情形,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卻疏未注意及此,而貿然行駛入上開交岔路口,適有告訴人 陳鈺洳 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搭載其子女即被害人 沈亞蕾沈鄗 圍,自右方產業道路直行而來,亦行經上開交岔路口,因而發生撞擊,致告訴人陳鈺洳駕駛之車輛打滑撞擊路邊電線桿,告訴人陳鈺洳並受有頭部外傷、右臉擦傷、左上臂擦挫傷等傷害,被害人沈亞蕾受有右臉擦挫傷之傷害,被害人 沈鄗圍 受有臉部撕裂傷之傷害。因認被告曾坤義涉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
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陳鈺洳、告訴人即被害人沈亞蕾、沈鄗圍之父 沈震宇 告訴被告曾坤義涉犯過失傷害案件,公訴意旨認係觸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依刑法第287條前段本文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陳鈺洳、沈震宇撤回本件過失傷害罪嫌之告訴(詳本院卷),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84條之1、第303條第3款、第30
7條,判決如主文。本件經檢察官李松諺偵查後提起公訴,檢察官黃立夫到庭執行公訴職務。
中華民國107年7月11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張文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具體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應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賴惠美中華民國107年7月12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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