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54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15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1548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31歲選任辯護人劉新安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4年度偵字第3949、4683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肆年捌月拾貳日起羈押期間延長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認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之罪,嫌疑重大,且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有羈押之必要,而於民國94年5月12日執行羈押在案。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訊問後,認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而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4年8月12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4年8月4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張維君
法官伍逸康法官劉惠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4年8月4日
書記官陳素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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