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5年度上訴字第46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5年上訴字第4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5年度上訴字第462號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劉新安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伍年捌月壹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於民國95年5月1日執行羈押,至民國95年7月31日第一次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5年8月1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7月18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林正雄
法官黃壽燕法官陳啟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7月18日
書記官黃琳群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