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50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15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搶奪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1500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上列被告因搶奪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肆年捌月玖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涉犯搶奪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所犯連續搶奪罪罪嫌重大,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之虞,並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6款規定,於民國94年5月9日執行羈押。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4年8月9日起,再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8月4日
鳳山刑事第3庭審判長法官張桂美
法官唐中興法官莊珮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呂怜勳中華民國94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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