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2781號
原 告 詮勢廣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茗銓
訴訟代理人 蕭維儒
蘇芳靖
李孟珊
游美齡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設計費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高博士國際有
限公司(下稱高博士公司)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高博士公司已
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76,500元,應繳
第一審裁判費5,1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
繳裁判費4,6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倘逾期未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翁毓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錫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