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簡字第267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2674號
原   告 佑英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琇文
上列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貝里斯商可爾絲有
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下稱可爾絲公司)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可
爾絲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並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板簡字第204號裁
定移送前來。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96,425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
,尚應補繳裁判費4,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倘逾
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翁毓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錫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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