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5年度中保險簡字第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中保險簡字第6號
原   告  魏維呈
訴訟代理人  周美玲
       魏琳
被   告 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宇睿
訴訟代理人  馮俊堯
       蘇維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6年4月10日下午3時40分
在本簡易庭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兩造應提出先前和解之文件,
以及本件被告已理賠給付之理賠單據及准予理賠之各次門診時間
。被告並提出本件抗辯不予理賠之具體門診時間及其理由。
中華民國106年3月13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洪堯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3月13日
書記官林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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