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簡字第75號
原 告 黃佩婷
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紀靜 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查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000,000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17,6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費用,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施函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吳昌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