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0年度板簡字第59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簡字第59號
原   告  陳原啟
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金龍 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前經原告聲請核發
支付命令(本院109年度司促字第40731號),嗣被告於法定期間
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
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9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90元
,扣除原告已繳納聲請核發支付命令之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
2,59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費用,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施函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吳昌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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