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24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2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249號原告 黃欐雃 被告北帝國觀天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劉琴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提起本件起訴意旨,係請求確認被告社區103年度第15屆第2次區分所有有權人會議無效,性質上屬財產權之訴訟,其訴訟標的價額無法核定,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計十分之一定之(按司法院91年1月29日(91)院臺廳民一字第03075號函,上訴第三審之利益額數為150萬元),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6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7,33
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5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佩宜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5月8日
書記官楊郁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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