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2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返還保留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236號原告鑫巢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戴興郎 被告 福圓 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騰昱 被告 宜誠 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朝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返還保留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08,26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96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5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佩宜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5月12日
書記官楊郁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