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婚字第19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婚字第1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婚字第193號原告 莊芝英 訴訟代理人 陳舜銘 律師上開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離婚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應徵得裁判費新臺幣參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又原告應提出兩造最新中華民國96年2月9日
家事法庭法官簡賢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6年2月9日
書記官林錦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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