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4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4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租佃爭議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418號原告乙○○兼訴訟代理甲○○人上列原告與被告祭祀公業 陳武平 管理人 陳益強 間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二百二十四萬二千三百四十八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二萬三千二百七十五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6月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6年6月7日
書記官蘇美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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