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度拍字第49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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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拍字第4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拍字第494號聲請人甲○○相對人丙○○
號相對人乙○○
9弄5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第三人 賴水令 於(一)民國96年4月27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500,000元,約定清償期為民國96年5月27日;(二)民國96年4月30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200,000元,約定清償期為民國96年5月29日;(三)民國96年5月8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375,000元,約定清償期為民國96年5月26日,並以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設定抵押權,經登記在案,嗣第三人賴水令於民國96年8月24日,將如附表所示之抵押物所有權讓與相對人丙○○、乙○○,亦經登記完畢。
詎屆至清償期,第三人賴水令不依約履行,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聲請人上述主張業經其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本票等影本及土地登記簿謄本為證,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29日
台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蘇姵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相對人(即債務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
中華民國96年9月29日
書記官洪麗惠┌──────────────────────────────────────────────────────────────┐│附表:96年度拍字第494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001│嘉義縣○○○鎮○○○路│排子路│600│田││42│09│10分之2│丙○○、 賴宏 │││││││││││││聰各持有10分│││││││││││││之1│├──┼───┼────┼────┼────┼────────┼─┼──┼──┼──────┼─────────┼──────┤│002│嘉義縣○○○鎮○○○路│排子路│601│田││34│76│10分之2│丙○○、賴宏│││││││││││││聰各持有10分│││││││││││││之1│├──┼───┼────┼────┼────┼────────┼─┼──┼──┼──────┼─────────┼──────┤│003│嘉義縣○○○鎮○○○路│排子路│1055│田││23│87│10分之2│丙○○、賴宏│││││││││││││聰各持有10分│││││││││││││之1│├──┼───┼────┼────┼────┼────────┼─┼──┼──┼──────┼─────────┼──────┤│004│嘉義縣○○○鎮○○○路│排子路│1168│田││22│28│10分之2│丙○○、賴宏│││││││││││││聰各持有10分│││││││││││││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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