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重訴字第10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重訴字第1026號原告 劉伊峯 被告 何岳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再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復規定甚明。
二、本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因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惟原告除前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116萬1,000元,經本院於民國109年9月29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該項裁定已於109年10月8日送達原告,有該裁定及送達證書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19、21頁)。惟原告逾期仍未補繳裁判費,此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多元化案件繳費查詢清單附卷足證,揆諸上開說明,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0月19日
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吳佳薇
法官陳瑜法官范雅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10月19日
書記官鄭雅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