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易字第6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易字第648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廖健良
熊祖賢選任辯護人陳佳函律師
王仁佑 律師上列被告等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緝字第48號、第49號、第50號、第51號、第52號、第53號),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109年11月24日14時30分在本院第7法庭行審理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0月19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劉俊源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洪紹甄中華民國109年10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