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66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6676號原告 張憶如 上列原告與被告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原告尚未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0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英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10月19日
書記官鄭以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