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消債補字第2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消債補字第233號聲請人 姜月萍 代理人 林漢青 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人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2項、第3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事項,爰限期命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10年7月22日
民事庭法官顏世傑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7月22日
書記官徐玲玉附表:
┌───────────────────────────┐│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應補正(已提出部分不必重複提出):││①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一日回溯五年內(即年月日至年月日)││有無擔任(公司/商行/自營攤販等名稱)之負責人?並提出││公司/商行/自營攤販之相關登記證明文件。││②若有,請陳報該(公司/商行/自營攤販等名稱)於聲請人││聲請前一日回溯五年間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營業人││營業稅額申報書及五年內營業活動平均每月營業額之證明文││件」。如無證明文件,仍應說明營業及收入情形。│├───────────────────────────┤│提出臺中地方法院消債專區遞狀須知附件之「債務人配偶財產││清單」,並應詳列下列事項:││①聲請前二年(即自108年6月迄今)之收入數額:例如薪資、││佣金、獎金、政府補助金、贍養費等之數額、原因、種類暨││其相關證明文件。││②109年10月前無工作之生活經費來源,並提出釋明文件。│├───────────────────────────┤│「臺中地方法院消債專區遞狀須知附件之債務人財產清單、所││得及收入清單、生活必要支出清單、債權人清冊、債務人清冊││」之繕本(前所提繕本缺少一份)。│├───────────────────────────┤│陳報有無於聲請前2年內(即自108年6月迄今)內為下列行為││:││①無償行為或將財產轉讓他人或設定抵押或提供擔保之行為。││②有償行為,有害及債權人之權利者。│├───────────────────────────┤│陳報有無雙務契約尚未履行完畢。│├───────────────────────────┤│預納必要費用新臺幣5,200元。│├───────────────────────────┤│關於財產部分,應提出或說明(已提出者不必重複提出):││①近一個月內國稅局或地方稅務局所核發之債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財產歸屬資料清單。││②除已陳報者外,「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是否││尚有其他具有價值之財產(含不動產、動產、存款、投資、││保單、股票、汽機車、權利等)?及2年間變動情形。││③除已陳報部分,聲請人有無其他債務存在(含為他人擔保之││保證債務、稅捐債務、罰鍰債務、健保欠費...等)?若││有,請陳報金額及債權人。│├───────────────────────────┤│關於收入部分,應提出或說明(已提出者不必重複提出):││①近一個月內國稅局或地方稅務局所核發之債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最近二個年度之所得資料清單。││②受扶養親屬有無職業?每月收入狀況?併提出相關證明文件││。││③聲請人「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於聲請人聲請││前二年(即自108年6月起迄今)之各項收入之明細(含工作││所支領之全部給予、政府補助金、社福機構補助、其他有償││及無償之所得),並檢附相關佐證資料,如無任何收入或無││法提出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④提出債務人「本人」、「配偶」、「受扶養親屬」及「未成││年子女」名下所有金融機構(自108年6月起迄今)之交易往││來明細(金融機構存簿內頁明細影本即屬之)。││⑤聲請人於宏願企業社工作內容?每月工作天數?是否為臨時││人員?並說明每月工作天數偏低之原因?│├───────────────────────────┤│關於支出部分,應提出或說明:││①聲請人現住何處?所有權人何人?是否需支付租金?││②受扶養義務人現有無工作?如有,其收入?如在學亦應提出││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