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更一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訴更一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更一字第31號原告私立威士登文理短期補習班即 陳瑞芳 上列原告與被告唐威廉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陳慧萍 等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183萬9,600元,是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83萬9,6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9,216元(壹萬玖仟貳佰壹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0月19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王唯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10月19日
書記官鞠云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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