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5年度北補字第7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北補字第74號
聲 請 人 甲○○
            樓
代 理 人 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友春關係企業總公司間給付資遣費調解事件
,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復未於訴狀載明應受調解事
項之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調解聲請費。茲限聲請人等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七日內查報應受調解事項之價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七
十七條之二十所定費率補繳聲請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聲請
人等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2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金圍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楊夢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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