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95年度士簡字第85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士簡字第85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被   告 丁○○
被   告 丙○○
被   告 己○○
            樓
被   告 戊○○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票據權利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本於票據關係請求確認票據權利不存在而涉訟,
被告住所地分別在台北縣五股鄉、中和市、樹林市、新店市
、台北市等地,且票據付款地台北縣,及票據之裁定暨執行
均由台灣板橋地方法院辦理,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第
13條、第20條之規定,自應由共同管轄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
院管轄。茲原告向本院起訴,本院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
轄法院,以節省勞費,兩造均異議。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25  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 鍾信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馮衍燕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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