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北簡字第10210號
異議人即被告 殷商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債權人即原告 業信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異議人因債權人聲請給付貨款事件,對於本院所發九十四年
度促字第四三○三一號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異議駁回。
程序費用由異議人負擔。
理由
一、查民事訴訟法第518條規定,債務人於支付命令送達後,逾
20日之不變期間始提出異議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本院於民國94年12月6日就上開事件所發94年度促字第43031
號支付命令,據卷內送達證書所載,係於94年12月16日送達
正本於異議人,而本件聲請之提出,則為95年1月6日,顯逾
法定期間,應駁回其異議。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8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2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 吳青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龔文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