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嘉小字第146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本件原告之聲明為請求被告應給付
件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審理,惟誤分為民事小額案件,依司法院
民國88年3月15日(88)院台廳民一字第06098號令發布之同一地
方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事件事務分配辦法第6條第2款之規定,
本院應裁定改用簡易程序審理,並定於96年3月13日上午10時38
分在本院嘉義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26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盧怡秀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李玫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