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原 告 甲○○○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東進
訴訟代理人 李靜怡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津貼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前段、第二十八條
第一項定有明文。再按當事人兩造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
者,如具備法定要件,當事人及法院均應受其拘束。關於合
意管轄之規定,除專屬管轄外,得排斥其他審判籍而優先適
用。
二、本件兩造就承攬契約而渉訟時,已合意定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管轄,有契約書及承攬契約書影本各乙紙附卷可稽(參照上
開契約書第十一條、承攬契約書第十一條約定),業據原告
陳述在案,揆之首揭規定,自應由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
並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2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官 曾鴻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周信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