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桃簡字第12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上訴人乙○○被上訴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新竹林區管理處法定代理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94年度桃簡字第1277號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4年10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38,8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8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備註:上訴人若繳納裁判費用後,請務必將收據「綠色聯」當場交還本院收費處憑辦。若誤取回收據「綠色聯」,請將之連同本裁定影本寄送或直接至本院收狀處遞狀憑辦。
中華民國94年11月1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曉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仟元。
中華民國94年11月16日
書記官葉菽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