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4年度拍字第20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4年拍字第2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拍字第205號聲請人乙○○
號債務人甲○○
3號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甲○○於民國93年11月29日向聲請人借用新臺幣850,000元,約定清償期為民國94年2月28日,並以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設定抵押權,經登記在案,詎屆至清償期,相對人不依約履行,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本票、借據等影本及土地建物登記簿謄本為證。
三、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8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6月3日
民事庭法官許兆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相對人(即債務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
中華民國94年6月3日
書記官沈育坤┌──────────────────────────────────────────────────────────────┐│附表:94年度拍字第205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001│嘉義縣│民雄鄉│民農││375│建│││88.71│全部││├──┼───┼────┼────┼────┼────────┼─┼──┼──┼──────┼─────────┼──────┤│002│嘉義縣│民雄鄉│民農││376│建│││4.53│全部││└──┴───┴────┴────┴────┴────────┴─┴──┴──┴──────┴─────────┴──────┘┌──────────────────────────────────────────────────────────────┐│附表(建物)︰94年度拍字第205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單位:平方公尺)│附屬建物││││編│建│││├──┬──┬──┬──┬──┬──┬──┬─┼────┬─┬─┤權利│││││││主要建築││││││││合│主要建│面│面││││││建物門牌│基地坐落│││││電│││││││積││備考││││││材料及│1│2│3│梯│││││築材料││││││號│號││││層│層│層│樓│││││││單│範圍│││││││房屋層數││││梯││││計│及用途│積│位││││││││││││間││││││││││├──┼──┼──────┼────┼────┼──┼──┼──┼──┼──┼──┼──┼─┼────┼─┼─┼───┼───┤│001│108│嘉義縣○○鄉○○○段37│鋼筋混凝│53.6│53.6│53.6│6.93││││16│二層陽台││平│全部│││││文隆村4鄰鴨│5地號│土造住家│8│8│8│││││7.│面積7.04││方││││││母坔23之13號││用3層││││││││97│三層陽台││公│││││││││││││││││面積7.04││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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