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8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訴字第800號原告丙○○住彰化縣
乙○○住同右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建勛 律師被告啟達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設彰化縣
號法定代理人甲○○住同右訴訟代理人 李振祥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事件,原告追加請求新台幣二百五十三萬五千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四月二十一日起至搬遷日止,按月給付新台幣一十四萬五千元,應補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5,047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4月27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官陳弘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振州中華民國94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