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三三號
原告保證責任彰化縣鹿港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乙○○被告戊○○○○○○
丙○○○○○○丁○○右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壹萬柒仟捌佰肆拾伍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台幣壹佰柒拾捌萬肆仟肆佰壹拾壹元,折合銀元伍拾玖萬肆仟捌佰零肆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陸仟伍佰肆拾參元,折合新台幣壹萬玖仟陸佰貳拾玖元,原告僅繳納新台幣壹萬柒仟捌佰肆拾伍元,尚欠新台幣壹仟柒佰捌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三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周莉菁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三日~B法院書記官張清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