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0年度重附民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0年重附民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重附民字第一О號
原告甲○○男住訴訟代理人 張奕群 律師被告乙○○男四右列被告因本院九十年度交訴字第五三號公共危險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三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官葉榮郎法官洪志賢法官宋恭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劉玫金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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