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5年度拍字第1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5年拍字第1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5年度拍字第122號聲請人台灣亞銳士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庭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下同)89年11月20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其本人及第三人龍訊電腦有限公司對聲請人所負貨款債務之擔保,設定最高限額新台幣(下同)2,000,000元之抵押權,存續期間不定期,債務清償日期各別訂明於契約內,並經辦妥登記在案。第三人龍訊電腦有限公司自89年9月8日起陸續向聲請人購買電腦週邊產品,迄今尚欠聲請人貨款806,823元未為給付等語。爰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發票、出貨單、本票合約書、存證信函等影本及土地登記謄本為證,依法聲請裁定拍賣抵押物。
三、本件經本院依法以95年5月18日雲院隆非信決95年度拍字第
122號函,通知相對人表示意見,該通知已於95年6月2日送達相對人,惟相對人逾期未表示意見。
四、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6月22日
簡易庭法官蔡碧蓉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6月22日
書記官康正傳┌────────────────────────────────────────────────────────────┐│附表:土地95年度拍字第122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00│雲林縣│斗南鎮│建國││1024-8│田│162│全部│甲○││1││││││││││└─┴───┴────┴───┴───┴────────┴─┴──────┴───────┴───────────────┘
一、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逕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再具狀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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