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法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修改捐助章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法字第24號聲請人 林熺揚 相對人財團法人桃園市梅鶴山莊林登雲紀念文教基金會上列聲請人聲請修改相對人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桃園市梅鶴山莊林登雲紀念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件「修正條文」欄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之董事長,附件「修正條文」欄所示之捐助章程業經董事會於民國110年2月21日決議修改,爰聲請准予變更章程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相對人捐助章程如附件「修正條文」欄所示,業據提出桃園市政府文化局110年3月18日桃市文秘字第1100004664號函、財團法人桃園市梅鶴山莊林登雲紀念文教基金會110年第四屆第一次董事會議紀錄、捐助章程章程修正對照表、捐助章程、法人登記證書等為證,經核聲請人聲請變更相對人捐助章程如附件「修正條文」欄所示,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牴觸,其聲請變更章程,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3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紀榮泰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3月31日
書記官郭力瑜附件:財團法人桃園市梅鶴山莊林登雲紀念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
章程修正對照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