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3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傷害致死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384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選任辯護人張仕融律師
張崇哲 律師 林志銘 律師被告乙○○
(選任辯護人 謝萬生 律師被告丙○○
(選任辯護人 陳世煌 律師
黃俊昇 律師上列被告因傷害致死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乙○○、丙○○自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五日起延長羈押貳月,並禁止接見、通信。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乙○○、丙○○因傷害致死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且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及執行,而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第3款之規定,於民國97年2月5日執行羈押,並予禁止接見、通信在案。茲經本院開庭訊問被告後,認被告犯罪嫌疑仍屬重大,前項羈押原因均仍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之必要,應自97年5月5日起延長羈押2月,並禁止接見、通信。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5月1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 余仕明
法官黃齡玉法官楊舒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抗告狀繕本)。
中華民國97年5月1日
書記官張木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