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保險字第1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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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保險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保險字第19號上訴人即原告 盧碧定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12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依上訴人108年1月11日民事聲明上訴狀所載,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應繳第二審裁判費為新臺幣50,505元,上訴人提起上訴並未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月19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何佩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月19日
書記官林家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