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簡上字第14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簡上字第1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簡上字第142號上訴人即被告 蔡明洋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7400號、第8534號、第8537號、第9599號、第9967號、第10026號、第10249號、第10294號、第10728號、第10783號、第12012號、第13115號、第14042號、第15250號、第15618號、第19003號、第19213號、第19214號、第19559號),暨移送併辦(110年度偵字第22309號、第20631號、第25402號、第25875號、第26954號、111年度偵字第4393號、第5142號、第10751號),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
中華民國111年5月5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李佳靜
法官劉俊源法官洪翠芬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蘇瑩琪中華民國111年5月6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