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1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189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俊雄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8年度執聲字第104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俊雄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及所處之刑,應執行拘役玖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俊雄因詐欺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並依刑法第41條第1項及第8項聲請定易科罰金之標準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宣告多數拘役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應執行之刑期,但不得逾120日,刑法第50條、第51條第6款、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而犯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1千元、2千元或3千元折算1日,易科罰金,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次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並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自由裁量係於法律一定之外部性界限內(以定執行刑言,即不得違反刑法第51條之規定)使法官具體選擇以為適當之處理;因此在裁量時,必須符合所適用之法規之目的。更進一步言,必須受法律秩序之理念所指導,此亦即所謂之自由裁量之內部性界限。關於定應執行之刑,既屬自由裁量之範圍,其應受此項內部性界限之拘束,要屬當然(最高法院92年度台非字第319號判決意旨參照)。是以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而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之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倘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曾經定其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應適用上開原則,本院就此當受裁量權內部界限之拘束。
四、經查,本件受刑人林俊雄因詐欺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均分別確定在案,此有上開案件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是檢察官就如附表所示之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並斟酌附表編號1至2所示部分,前曾經本院以108年度簡字第951號判決定應執行拘役50日確定等情,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2月26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范馨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2月26日
書記官許原嘉附表:
受刑人林俊雄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偵查(自│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民國年/月/日)│訴)機關├──┬─────┬────────┼──┬─────┬────────┤備註││││││年度案號│法院│案號│判決日期│法院│案號│判決確定日期││││││││││(民國年/月/日)│││(民國年/月/日)││├──┼──┼────┼────────┼────┼──┼─────┼────────┼──┼─────┼────────┼────┬────┤│1│詐欺│拘役40日│108/04/29│彰化地檢│彰化│108年度簡│108/05/31│彰化│108年度簡│108/07/06│彰化地檢│編號1、2││││││108年度│地院│字第951號││地院│字第951號││108年度│經原判決││││││偵字第│││││││執字第│定應執行││││││4505號│││││││1447號│拘役50日│├──┼──┼────┼────────┼────┼──┼─────┼────────┼──┼─────┼────────┼────┤││2│詐欺│拘役20日│108/04/29│彰化地檢│彰化│108年度簡│108/05/31│彰化│108年度簡│108/07/06│彰化地檢│││││││108年度│地院│字第951號││地院│字第951號││108年度│││││││偵字第│││││││執字第│││││││4505號│││││││1447號││├──┼──┼────┼────────┼────┼──┼─────┼────────┼──┼─────┼────────┼────┴────┤│3│詐欺│拘役50日│108/06/12│彰化地檢│彰化│108年度簡│108/08/23│彰化│108年度簡│108/09/26│彰化地檢108年度執││││││108年度│地院│字第1414號││地院│字第1414號││字第5260號││││││偵字第│││││││││││││7412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