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36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3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369號原告 劉昭玄 訴訟代理人 周春米 律師
黃偉倫 律師複代理人 葉作航 律師被告 蘇玉珠
洪兆明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忠勝 律師當事人間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6月17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主文欄第一項中關於「坐落屏東市○○段○○○○○○○號土地」記載,應更正為「坐落屏東市○○段○○○○○○○號土地」。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7月1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曾吉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7月14日
書記官記龍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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