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司拍字第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3年度司拍字第62號聲請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上列聲請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 翁鳳玉 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 游財隆 已於民國100年2月4日死亡,請提出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請保留全戶動態欄及當事人記事欄登記事項)正本各乙份,並請查明游財隆之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之情事,並提出准予備查之相關文件,及其繼承系統表。
二、請補繳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3年7月16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信昌